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

偿还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贷款本金本金49,789.87元,利息20,339.00元,手续费和滞纳金10,726.32元,以上共计80,855.19元。

二、被告***以其名下设定抵押的迈腾汽车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实现抵押车辆的抵押权,并有权就价款对该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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