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向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价款77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向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价款77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费968元(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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