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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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8×××××.2元,在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3×××××.97元,共计152197.17元。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5225元。由原告负担818元,被告***负担4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50元,或者提交交费票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