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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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65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6296.43元。共计76946.43元。 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1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46元,或者提交交费票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