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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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施救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6615.61元。 三、被告***和石家庄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公估费,合计93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负担66元,被告***和石家庄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