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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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4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0元,由原告***负担48.50元,被告***负担448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缴纳或在期限内不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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