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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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慧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圣女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第25404407号、第25442706号“轩辕剑龙舞云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慧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圣女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50元,被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慧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有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圣女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