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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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绍兴市上虞宏富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0元,并支付以832000元为本自2019年1月15日起,以368000元为本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被告绍兴市上虞宏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工程造价鉴定费用10503元,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绍兴市上虞宏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52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