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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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逾期借款本金5213.19元、利息5930.71元、罚息93.85元、复利145.76元、未到期借款本金244256.28元及自2019年1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16000元。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享有就位于淄博高新区户的抵押房产(不动产证号:03-××6)依法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超出债权部分返还被告***,不足债权部分由被告***继续支付)。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5元、诉讼保全费18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