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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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本金169940.71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含滞纳费、违约金,已支付的426.37元相应予以扣减)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98元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证号:粤(2019)佛顺不动产证明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6.60元、财产保全费1453.30元,合共3469.9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