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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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办理原告常征所购买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 XX巷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振华北巷 7 号上和城 9 幢 4 单元 - 1 层 4 F 120 号 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由被告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征逾期办证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止); 三、驳回原告常征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