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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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隆顶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隆顶贸易有限公司垫付购车款115300元,并以1153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汇票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台州隆顶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