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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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71382.35元及利息(以13299.15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以58083.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1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为×××52,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