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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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童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溧阳童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款906850元,并承担以806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6元,由被告溧阳童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