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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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2587.8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03元,减半收取2951.50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负担2919.5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4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