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为8609.27元;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9.13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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