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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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为8609.27元;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9.13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