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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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本金339万元代偿款。 二、利息部分,1、借款合同期满的300万元为2015年4月19日起按月息1.5分计付至以房抵债的2016年12月10日止付给原告。2、借款合同期满的700万元为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息1.5分计付至以房抵债的2016年12月10日止付给原告。3、自2016年12月11日起以367万元按月息2分计付至2019年7月18日止。4、自2019年7月19日起以339万元按月息2分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阳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138元,由被告***、南阳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不服被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各自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