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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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本金339万元代偿款。

二、利息部分,1、借款合同期满的300万元为2015年4月19日起按月息1.5分计付至以房抵债的2016年12月10日止付给原告。2、借款合同期满的700万元为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息1.5分计付至以房抵债的2016年12月10日止付给原告。3、自2016年12月11日起以367万元按月息2分计付至2019年7月18日止。4、自2019年7月19日起以339万元按月息2分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阳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138元,由被告***、南阳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不服被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各自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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