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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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平县祥瑞和膨润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万元并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此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借款利息24852.37元)。 二、被告建平县祥瑞和膨润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向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