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绿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南召县皇路店镇任营村九组与被告南阳市绿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0年3月11日所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移走土地上附属物、恢复土地至可耕地状态。

二、被告南阳市绿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2019年合同年度租金共计43680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1840元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金,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1840元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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