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19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98800元、精神抚慰金11200元,合计113322.7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护理费7408.8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50465.62元、交通费440元,合计70314.42元的70%即49220.0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7408.8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50465.62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交通费440元,合计86314.42元的30%即25894.3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579元,由被告***承担1400元,被告***承担11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担1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