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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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羊山新区百合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百合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百合超市负担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动履行方式: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1×××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信阳老城支行。履行义务人付款时应备注案号。)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