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峰峰东信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畅捷物流有限公司
中航超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峰峰东信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航超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681.6元;

二、被告邯郸市峰峰东信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航超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99681.6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航超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峰东信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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