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综艺<跨界合伙人>(暂定名)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于2021年4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广告预付款1000万元; 三、被告北京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 873元,由原告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4 82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9 0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