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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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汇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中环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隆盛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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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0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江门市中环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隆盛工贸有限公司、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中环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逸城置业(江门)有限公司、江门汇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项,指定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款项按照本院相应交费通知的指引缴入省财政非税系统账户。

三、指定执行文书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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