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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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0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江门市中环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隆盛工贸有限公司、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中环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逸城置业(江门)有限公司、江门汇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项,指定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款项按照本院相应交费通知的指引缴入省财政非税系统账户。 三、指定执行文书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