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凯宏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廊坊市凯宏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23117.12元,并以2311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1.3倍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向原告廊坊市凯宏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空调费923.9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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