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千素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千素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115,000元;

二、被告上海千素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以115,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千素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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