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443,140.65元;

二、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负担。

案件受理费14,888.9元,由原告***、***负担6589.3元,由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负担82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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