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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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443,140.65元; 二、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负担。 案件受理费14,888.9元,由原告***、***负担6589.3元,由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负担82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