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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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11,871.43元”、第四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第五项即“***赔偿***病历复印费63.7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误工费8,097.06元”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上诉人***误工费15,128.71元;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护理费4,261.61元”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上诉人***护理费11,293.26元; 五、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上诉人***营养费2,000元; 六、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上诉人***交通费500元。 以上款项合44,577.1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0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489.01元,由上诉人***负担275.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7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727.54元,由上诉人***负担40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