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截至2021年3月9日,拖欠利息584011.64元;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615‰计算)。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10元,减半收取计14355元,其中809元由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外1354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