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3万元及以1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元,被告菏泽大树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