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市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锦绣天第E区18-11号住宅房屋(203.27平方米)价值30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服房屋(177.02平方米)价值7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辽G×××××号大众轿车价值10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锦州市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