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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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锦州市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北支行账号为62×××10的工资账户余额2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城支行账号为62×××77的存款余额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街支行账号为62×××91的存款余额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