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5669.9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费用(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起按照合约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其中2020年8月19日前计收的利息,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其后计收的利息,以年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