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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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39929.02元及利息(以3239929.0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3元,由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98元,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负担52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880元,由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