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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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42.41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