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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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金鼎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金鼎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8 8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23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3%从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成都金鼎诚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7元,减半收取2628.5元,由被告成都金鼎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