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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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1271元和建筑垃圾费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47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被告***、***共同负担1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