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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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赔偿款514963.55元; 二、被告温州市星宇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赔偿款1125.4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9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担1929元,由被告温州市星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961元;重新鉴定费30000元(被告温州市星宇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担15000元,由被告温州市星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