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 绍兴翊欣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484号 原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春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赵真,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翊欣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昊。 原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翊欣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高翔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於莉萍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