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柯桥鑫丝海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金都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柯桥金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98905.67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30日为27734.38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绍兴柯桥金都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绍兴柯桥鑫丝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柯桥金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1060万元及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浙(2016)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0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200万元及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号证书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50万元及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债权对绍房他证柯桥字第××号证书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65万元及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187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4-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