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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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虞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517857.18元,支付至2019年5月27日止的利息21789.9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绍兴虞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950号不动产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4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7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