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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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留夜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宿迁留夜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13元,***同时将剩余的龟甲胶退还给宿迁留夜商贸有限公司; ***于将剩余的龟甲胶退还给宿迁留夜商贸有限公司,如未能退还,按相应单价在宿迁留夜商贸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413元中予以扣除; 宿迁留夜商贸有限公司向***支付赔偿金413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宿迁留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