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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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经字第647号公证书、(2021)新乌苏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由本院执行。

奎屯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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