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市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97320.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等3696.27元(截至2019年8月18日),并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706号不动产证明项下房地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3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息及诉讼费、代理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3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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