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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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澳群彩印有限公司 象山枫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象山枫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澳群彩印有限公司支付授权许可使用费1 275 810元; 二、被告象山枫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澳群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7 581元; 三、被告象山枫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澳群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 000元; 四、驳回原告桂林澳群彩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151元,由被告象山枫海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