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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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市盛杰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原告溧阳市盛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溧阳市盛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26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8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530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