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框架协议(独家)》;

二、被告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成款2845034.5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84503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6元,由被告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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