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济世药业有限公司 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济世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货款59350元及逾期利息(以59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5.7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284元,减半收取计642元,由被告四川济世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四川济世药业有限公司在偿还原告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