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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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东营区喜洋洋礼仪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营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东营区喜洋洋礼仪服务中心服务费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东营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22元,由东营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