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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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师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富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俊林印刷有限公司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师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富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费十九万七千零四十八元五角五分及利息(其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八元的欠款利息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算,二千九百零九元七角五分的欠款利息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算,一万一千二百零七元七角五分的欠款利息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算,三万七千六百二十七元五角的欠款利息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算,八万八千五百三十一元七角五分的欠款利息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算,四万三千八百九十三元八角的欠款利息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富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师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师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四十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五百零五元(原告北京富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师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四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师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